【事項名稱】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報告
【設定依據(jù)】
1.《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四條: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第一條第五款:1.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等。實施股權獎勵的企業(yè)同時報送本企業(yè)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yè)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2.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時,還應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股權激勵計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技術成果評估報告等資料。
【申請條件】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2.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經(jīng)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的企事業(yè)單位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情況。
【辦理材料】
1.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
2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
3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等復印件 |
1份 |
|
4 |
激勵對象任職或從事技術工作情況說明 |
1份 |
|
5 |
本企業(yè)及其獎勵股權標的企業(yè)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yè)務收入構成情況說明 |
1份 |
2.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1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延期納稅備案表》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 ||||
適用情形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
上市公司初次辦理股權激勵備案 |
股權激勵計劃復印件 |
1份 |
||
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復印件 |
1份 |
|||
3.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
2 |
技術成果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原件查驗后退回 |
3 |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協(xié)議復印件 |
1份 |
|
4 |
技術成果評估報告 |
1份 |
4.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遞延期間扣繳義務人: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情況年度報告表》 |
2份 |
5.建立年金計劃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的企事業(yè)單位: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
2份 |
|
2 |
年金方案復印件 |
1份 |
|
3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復印件 |
1份 |
【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情況報告可在全國通辦。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辦稅服務廳(場所)的辦理時間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聯(lián)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lián)系電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網(wǎng)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遞延納稅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應于情況發(fā)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納稅人取得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與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應分別計算。
7.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個人選擇遞延納稅的,非上市公司應于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zhèn)浒浮?/span>
8.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個人選擇在不超過12個月期限內繳稅的,上市公司應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zhèn)浒浮?/span>
9.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境內公司并選擇遞延納稅的,被投資公司應于取得技術成果并支付股權之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zhèn)浒浮?/span>
10.個人因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的股票(權),實行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于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zhèn)浒浮?/span>
11.建立年金計劃的企事業(yè)單位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情況。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fā)生變化的,應于發(fā)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報告。
12.企業(yè)年金,是指根據(jù)《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yè)年金是指根據(jù)《事業(yè)單位職業(yè)年金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制度。
13.個人享受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遞延納稅政策的,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領取企業(yè)年金、職業(yè)年金時,領取部分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其中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繳年金領取人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備注”中注明“年金領取”字樣。






>